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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措施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4-09-23  

第一条 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学生工作助理,享受校自管会干部身份待遇,在思想测评中享受学生干部加分。

第二条 按照30%的比例进行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选。学期考核为优秀者,授予“红旗窗口”、“每月一星”和“优质服务标兵”荣誉称号。连续两学期考核优秀者,授予“优秀服务工作单位”和“服务先进工作个人”荣誉称号。

第三条 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要按有关规定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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