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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4-09-23  

  第一条 责任追究制是指对学生事务服务中心过错责任人予以惩戒的制度。

  第二条 过错行为是指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及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对过错责任人予以惩戒的制度。

  第三条 申请办事学生可以对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各项制度的行为进行投诉。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不及时协调解决;

  (2)对学生办理事项故意推诿刁难或作风粗暴;

  (3)不一次性告知学生所需要补缴的全部材料,致使办事学生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4)在审批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条 对违反制度的责任追究,按照规定程序,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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