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申请办事人员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或要求办理服务时,受理人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告知办事人的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应坚持学生至上、热情服务、为学生提供便利的原则。 第三条 受理人必须向办事学生提供以下告之内容:办事依据、法律法规、所需证照、经由部门、受理工作人员、程序和时限、许可条件等。 第四条 对办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受理人应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即时办理。 第五条 对办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受理人应及时帮助咨询了解、请示报告,不能一推了之。 第六条 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各单位服务窗口实行受理经办人负责制,统一管理协调一次性告知制的落实,解答办事人的疑难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