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学生事务服务中心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作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的承诺,并向全校公开,接受师生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 学生事务服务中心要将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法律依据和监督方式等向全校公开承诺,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 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承诺服务的内容,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受监督。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督促整改。 第五条 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服务承诺制,并向全校公开。 |